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海金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9日对第32737149号“千库千图包图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04424号“千库网”商标、第12092422号“千图网”商标、第13117739号“包图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人们的混淆误认,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多个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详细信息、百度百科搜索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书籍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该条款所指的情形,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