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贝橙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对第20219464号“倍力北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3157号“北辰 BNSI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8月3日,此后一直以“北辰”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申请人的“北辰”字号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其注册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为光盘形式,部分为复印件):
1、授权使用许可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所获荣誉;
3、场地租赁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的地产项目;
5、广告服务合同、发票及图片;
6、媒体杂志报道;
7、维权活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53835号重审第000000336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倍力北辰”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北辰”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除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北辰”商号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