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澳思瑞雅健康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1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97308号“慕香烘焙 MUXIANG及图”商标、第16016941号“花仙容及图”商标、第12252156号“花仙容及图”商标、第10687914号图形商标、第125208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各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在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各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茶;茶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