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正业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84969号“禽正好ZHENG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83359号“ZHENGHAO及图”商标、第1628460号“ZHENG 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禽正好”,使用在指定的“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兽医用生物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或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