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58587号“东西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0756号“东西零里及图”商标、第32021473号“东熙里”商标、第34049566号“东熙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主体经营范围不同,共存于同一市场,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混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东西里”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组合“东西零里”、引证商标二、三“东熙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