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7266号《关于第19353962号“九牧厨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0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行终94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上述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4863988号“九牧王JOE 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公告、第1196154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公告已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及2018年11月27日刊登在第1600期及第1625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经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根据2019年3月13日第1639号《商标公告》上刊登的《商标注册公告(二)》,第14369347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的范围已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值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