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7265号《关于第19354222号“九牧家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行终9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上述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1196154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公告已于2018年11月27日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值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