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54222号“九牧家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牧家具 19354222

阅读:64874 2020-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7265号《关于第19354222号“九牧家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7265号《关于第19354222号“九牧家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行终94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上述决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11961541号“九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无效宣告公告已于2018年11月27日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核准注册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值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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