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微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52480号《关于第31699176号“SCA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2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8917212号“SC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第6763015号“cyno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3014号“星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68316号“天昊源度假村TIAN HAO YUAN COUNTR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078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或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