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海纳生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源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52770号“即充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并与申请人产生密切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询已有多件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类似案件商标档案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即充宝”可理解为“即时充电”,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