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91803号“瓷韵弘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瓷韵弘德 31091803

阅读:53744 2020-10-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袁丁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恒名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8日对第31091803号“瓷韵弘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瓷韵弘德”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名下共计有94件商标,已明显超出正…

  申请人:袁丁

  委托代理人:杭州首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景德镇恒名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8日对第31091803号“瓷韵弘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瓷韵弘德”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名下共计有94件商标,已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加上抢注的商标来源和产品雷同,可见其存在恶意囤积商标之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店铺经营证明,销售宣传网页,产品及包装图片;2.产品手提袋、宣传彩页订制相关材料;3.淘宝店销售记录;4.申请人微信号、朋友圈宣传信息;5.“瓷韵弘德”网页搜索结果截图、申请人投资运营的两家公司信息;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对应企业店铺网页、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陶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2月27日止。

  2.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自2017年7月起共申请注册了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七丞堂”、“拼多少”、“容文堂”、“九景名”、“崇博韵”等商标,上述标识均与他人淘宝店铺、网站名称相同或相近。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第九条的规定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店铺经营证明、淘宝店销售记录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申请人开设了“瓷韵弘德”网络店铺,并销售陶瓷茶具等商品,但未就销售范围、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情况予以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在较短时间段内还申请注册商标50多件,多数为“七丞堂”、“拼多少”、“容文堂”、“九景名”、“崇博韵”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淘宝店铺、网站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业标识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构成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本身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申请人依此所提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091803号“瓷韵弘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瓷韵弘德 310918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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