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59337号“Memoi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moit 16959337

阅读:89131 2020-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亮洁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东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59337号“Memo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128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亮洁文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东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59337号“Memo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128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就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产品及包装上的商标LOGO和在拼多多、淘宝上的出售记录,可以证明一直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出的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发票;2、印有商标LOGO的产品图片;3、淘宝、拼多多出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4、发票;5、印有商标LOGO的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他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基本一致,故对上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21日在第16类纸、练习本、书签、明信片、文件夹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6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纸、练习本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发票、证据3淘宝、拼多多出售记录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练习本、书签、明信片类似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纸、不干胶纸商品与练习本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亦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文件夹等其余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文件夹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练习本、书签、明信片、不干胶纸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959337号“Memoi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moit 169593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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