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植本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147294号“植本科技 ZHIBE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57205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及变更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9579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