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万众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57845号“万众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1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公司经营异常,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商标说明、引证商标企业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公司经营异常,正在进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