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九共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1886号“天九云买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30997号“天九云”商标、第4161746号“天九传媒”商标以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5243号“九天网羽”商标、第10125857号“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七)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871485号“九天”商标、第40948966号“天九互助商城”商标、第25966631号“天九共享”商标、第40963251号“天九互助购”商标、第39099474号“九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的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申请人是关联公司,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益并不冲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申请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九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仍为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3.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的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且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中已明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的所有人或申请人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中声明同意本案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且同时声明北京天九共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加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鉴于此,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八可以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