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4225号“小米快应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9853号“小米金服”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宣告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2508号“小米童衣”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米快应用”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