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县瑞玛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89254号“IT'S 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认为我局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它是木材”,使用在家具、花架(家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