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925456号“牛妈妈”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牛妈妈 13925456

阅读:118757 2020-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25456号“牛妈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344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鼎业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25456号“牛妈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344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被注册以来就一直在连续使用,尤其2016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仍然在持续使用,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作为一个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商标保护的人,其对复审商标拥有合法的商标权。申请人向来重视商标使用的意义,深知商标的持续使用对企业及社会的重要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申请人与优时吉博罗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执行合同协书》及发票;

  2、申请人与杭州翘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365webca11在线客服务系统服务协议》及发票;

  3、申请人与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支付合作协议》及发票;

  4、商标授权书;

  5、被授权人与上海禾狮印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印刷框架协议》及发票;

  6、被授权人与上海增怡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供应合同》及发票;

  7、牛妈妈平台系统功能手册及带有“牛妈妈”品牌标识的宣传彩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材料,复印并邮寄给被申请人。其中包括以下证据(编号续前):

  8、宣传册封面;

  9、品牌宣传册内页;

  10、内部员工对外销售使用的名片;

  11、内部员工公平照片以及工牌挂绳;

  12、对外使用的材料发货单;

  13、天涯论坛中的相关帖子;

  14、大众点评网中的相关评价;

  15、百度搜索中搜索到的相关词条;

  16、360网站中上海妞妈妈装修网和成都牛妈妈装修网的相关截图;

  17、域名备案及使用的企查查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13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有发票,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系他人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证据,并非是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带有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证据;证据4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授权使用,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5、6系他人为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人提供商品的证据,并非是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人向他人提供带有复审商标核定服务的证据;证据7、8、9、10、11、12、13、14、15、16、17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6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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