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吉祥
申请人因第4007542号“华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101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综合申请人调查收集的证据和分析判断,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并未在复审商标的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查询结果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复印并于2020年8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其中包括以下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淘宝网订单信息;
2、委托加工合同;
3、证明;
4、货品销售汇总表、委托加工产品明细表;
5、荣誉证书;
6、宣传广告;
7、经商销售合同;
8、资质文件;
9、产品实物;
10、其他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承赋于2004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0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张吉祥,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7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订单、委托加工合同、货品销售汇总表、产品实物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奶茶(以奶为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6年4月3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