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18234号“三玖到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玖到家 21818234

阅读:60722 2020-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三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对第21818234号“三玖到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180688号“三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三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对第21818234号“三玖到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180688号“三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三九”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得申请人及在先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亦误导公众,同时对其涉足领域的市场造成一定扰乱。三、“999”为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恶意复制和摹仿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抄袭在先权利人商标,易引起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业排名、荣誉证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广告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证明、主要经济指标及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获奖证明、九大事记、三九分子公司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清扫街道;清洁窗户;家具保养;清洗;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消毒;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工程进度查核;建筑设备出租;建筑;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安装、保养和维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三玖”与引证商标“三九”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一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扫街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清扫街道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在先字号主营领域密切关联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扫街道、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申请人主营的人用药等商品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一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故对于上述服务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虽然申请人“999”商标曾被认定为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商标,但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商标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该项事实可成为申请人商标作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但仅凭此不能成为申请人商标在本案当然获跨类保护的依据。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扫街道等其余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人用药等商品在营销方式、行业属性上差异明显,即使考虑申请人“999”商标的客观知名度情况也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一项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清扫街道等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18234号“三玖到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玖到家 218182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19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