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ANONE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0755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118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81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469559号“丹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且相关决定已经生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