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国铭球墨铸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85458号“国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0383号“国之铭 S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国铭”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国之铭”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