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华鸿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550588号“华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2105号“华鸿Huahong”商标、第12493652号“华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一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1083号“鸿华HO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49746号“华之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