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彩(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60160号“TABULA R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25367号“白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ABULA RASA”可译为“白板”,其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