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欧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23958号“ORVIBO ONE PANEL ALL 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60684号“ORV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25530号“ORVIBO GREENOFF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13161号“ORV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188899号“ORV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深圳市欧瑞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同一主体所有,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