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荣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05543号“吉祥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427026号“吉祥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参展合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