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4346号“莫府家酒 MOFUJIAJI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莫府家酒 MOFUJIAJIU 7304346

阅读:62583 2020-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莫府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04346号“莫府家酒 MOFUJIAJ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473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西莫府贡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西南丹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04346号“莫府家酒 MOFUJIAJI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6473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且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被正当合理使用的有效证据。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四百余件商标,可见被申请人没有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使用的意图,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持续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具有合同关系,并成立其他公司抢注被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在先案件裁定、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2、《华声晨报》报刊摘选;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加工合同;5、购销合同及相关资料;6、经销合同及相关资料;7、广西至樽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经销商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销售发票;8、检验报告;9、产品、产品包装、产品陈列图片;10、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网站建设合同、网页宣传页面;11、其他证据。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2020年9月8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显示非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蜂蜜酒;酒(饮料);梨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其许可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商标有效期满止,因此,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6中经销合同显示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自然人李晶在广西销售莫府家酒,证据7中广西至樽酒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广西至樽酒业有限公司为李晶控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证据7中销售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广西至樽酒业有限公司向广西圆鼎鸿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大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销售莫府家酒,上述证据可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授权人广西莫老爷酒业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使用在酒商品上,综合考虑酒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蜂蜜酒;酒(饮料);梨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商品的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04346号“莫府家酒 MOFUJIAJI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莫府家酒 MOFUJIAJIU 73043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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