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春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采彤股份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文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63392号“VIY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286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9月06日至2019年09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多方调查走访,均未找到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申请人亦未收到原撤销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参展协议;2、参展照片;3、收款收据;4、证明;5、媒体报道。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2020年7月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原撤销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无产品销售记录,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文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眼影膏;香皂;香水;指甲油;口红;成套化妆用具;防晒剂;芳香精油”商品上。2020年6月6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采彤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化妆品;美容用面膜;眼影膏;香皂;香水;指甲油;口红;成套化妆用具;防晒剂;芳香精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