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92760号“航通 t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航通 ter及图 14392760

阅读:56028 2020-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泰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航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92760号“航通 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574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山泰瑞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瑞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航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92760号“航通 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574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7月17日至2019年0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撤三决定,请求重新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6年度利润变、资产负债表;2、医院供养吸引设备气体设备供应协议、发票;3、宣传画册、销售单、销售发票;4、护理设备实物图、邮件截图;5、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截图、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包含于复审阶段证据中。

  2020年8月25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撤三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显示非复审商标,或显示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模糊不清难以辨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关联性、有效性,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用超声器械;助听器;外科医生用镜;电疗器械;畸齿校整仪器;医疗分析仪器”商品上。

  2、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仅有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3中销售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烟台市北海医院销售了医疗仪器器械负压吸引表、呼吸机接头、医疗仪器器械湿化瓶商品,上述证据虽未显示商标标识,但考虑到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10类商品上仅有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故可推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医疗仪器器械负压吸引表、呼吸机接头、医疗仪器器械湿化瓶”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医生用镜;医疗分析仪器”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其余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护理器械;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医生用镜;医疗分析仪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392760号“航通 t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航通 ter及图 143927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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