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03240号“EMPORIO JUNIO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MPORIO JUNIOR及图 25403240

阅读:81134 2020-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慧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1日对第25403240号“EMPORIO JUNIO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EMPORIO ARMANI及图”、“ARMANI JUNIOR…

  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狮市慧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1日对第25403240号“EMPORIO JUNIO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EMPORIO ARMANI及图”、“ARMANI JUNIOR”系列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02104号“EMPORIO JUNIO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13519号“ARMANI JUNIOR”商标、国际注册第782614号“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9368号“EA7 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企图,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信息;3、“阿玛尼”百度百科、互动百科;4、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列表;5、申请人官网截图;6、京东等网站上申请人商品的销售信息;7、申请人“米兰时装周”等相关活动、明星代言等媒体报道;8、申请人“EMPORIO ARMANI及图”、“ARMANI JUNIOR”品牌广告示例、推介示例;9、“米兰时装周”、“服装”、“鞋”等百度百科词条解释;10、2008年-2016年,关于新财富“资本圈最推崇的奢侈品牌排行榜”的媒体报道;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12、在先案件决定、裁定书;13、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1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鞋”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9年10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67期上。

  2、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浴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四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品衣;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EJ EMPORIO JUNIOR及图”与引证商标二“ARMANI JUNIOR”、引证商标三“EMPORIO ARMANI及图”、引证商标四“EA7 EMPORIO ARMANI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在服装等商品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三、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本案争议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对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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