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振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4395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仙津”为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和商标,经宣传使用,在饮料和酒行业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3444972号“仙津 SunGi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同时存在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字号权。四、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域,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异议人简介及主体资格证据;2、荣誉证据;3、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资料;4、民事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答辩意见。
2019年1月25日,原异议人逾期提交了异议补充材料,原异议人补充材料中除与异议申请书中理由一致的外,其还主张申请人涉嫌恶意抢注各大知名商标,恶意囤积商标,并提交了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作为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和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根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或他人在先使用或注册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例如“飘柔”、“东鹏”、“台鹏特饮”、“汇老吉”、“旺仔卡乳”等,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同处广东,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及企业字号显著部分“仙津”完全相同,难谓巧合,申请人在答辩中亦未就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其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原异议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仙津”不属于原异议人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不致使原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二、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并非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和恶意抢注,且被异议商标已投入使用,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意见。
2020年9月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原异议人异议阶段补充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除称其并非囤积商标和恶意抢注外,其余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兰地”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即本案。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汽水”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3、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仙津 SunGiant及图”商标自2006年以来在广东省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
4、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99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包括“X战警”、“东鹏”、“汇老吉”、“贪玩蓝月”、“飘柔”等。
上述事实由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密切相关,同时存在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主张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字号权,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数量有限,且大部分证据均为其在饮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仙津”字号已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白兰地”等商品所属酒行业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原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原异议人主张申请人涉嫌恶意抢注各大知名商标,恶意囤积商标,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仙津”商标为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仙津”与原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一致,难言巧合。且由我局审理查明4可知,申请人除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X战警”、“东鹏”、“汇老吉”、“贪玩蓝月”、“飘柔”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申请人未在申请材料及质证材料中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申请人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对于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我局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精神予以规制。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