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57311号“百参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参山 25557311

阅读:83108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奢美钻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对第25557311号“百参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奢美钻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对第25557311号“百参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8519号“百岁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百岁山”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知名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他人知名的商标,属于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2、博罗县民政局批复文件;3、产品图片、生产车间照片;4、产品检验检疫文件和质量认证文件;5、销售合同及发票;6、财务审计报告、纳税统计数据、广告审计报告表;7、申请人驰援灾区照片及捐献证明;8、领导参观等照片;9、商标知名度认定证据;10、所获荣誉;11、申请人维权资料;1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2期(2019年11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57311号“百参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参山 255573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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