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热合曼•沙塔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48880号“艾慕热HAM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9104号“哈米勒 HAM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艾慕热”和英文“HAMRA”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208号“艾米拉 HAMRA”商标、第6346210号“艾米拉 HAMRA”商标、第15457003号“爱玛拉 HAMRAH”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