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高端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翁碧玉
申请人因第13854475号“马上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966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州高端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翁碧玉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3854475号第19类“马上住”注册商标,原第1385447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提供的大量库存石膏产品以及包装袋图片证明;
2、申请人提供“马上住”产品的出货单;
3、申请人与客户们签订的自2015年至2018年石膏产品的工程供货合同证明;
4、申请人提供2017年和2018年自己经营销售“马上住”石膏的日常流水账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21日在第19类石膏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的期间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的相关产品、包装袋图片上未明确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宣传和使用。证据2的出货单、证据3的工程供货合同等缺乏相应的发票等单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也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4的日常流水账单为申请人的单方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