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博惠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行知育才信息技术研究院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6日对第19651709号“哈馆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877039号“哈馆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哈馆网”经申请人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嫌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域名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
2、宣传使用照片、网站截图等使用资料;
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4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6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在案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哈馆网”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