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若如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天骄实业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国平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国际服装城国服大厦室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3日对第16688719号“b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申请所得,其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善意使用的目的,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其他知名品牌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出售信息;被申请人的百度查询结果;其他案件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4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6月07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复印机用碳粉;油漆;涂料(油漆);防腐蚀剂;天然树脂”商品上。
2、被申请人在第9、11、37、44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六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报喜郎、北欧三叶草、韩臣匡威、王者狼爪、苏利浦 SU LEEP、意派安德玛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六百多件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及品牌近似,且数件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被申请人亦公开售卖其名下商标。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在本案中其并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