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咕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临沂麦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5529662号“GOUMIKI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3722756号“GU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抄袭,其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3、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展会会费支付凭证;
3、申请人经销商协议、销售协议、订单、中文产品手册等宣传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内衣用织物;印花棉布;金属棉(太空棉);被子;睡袋衬里;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睡袋;床单;家庭日用纺织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服装、婴儿袜等商品,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服装、婴儿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用织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各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商品上的注册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衣用织物等其余商品上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用睡袋;婴儿用包被”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