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正在关怀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既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06日对第27228189号“恩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2014年,主要运营“恩启”品牌自闭症康复项目,于2017年调整业务方向,预备建立线下康复中心,于同年10月在对外发布的信息中公开了业务调整信息,导致其“恩启”标识被抢注。2、被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成立当年提交了372件商标注册文件,具有非法囤积、抢注商标之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3、申请人在新京报网披露的相关信息;
4、“恩启”商标被抢注信息;
5、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保健;健康咨询;心理专家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园艺;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27日。
2、证据3中新京报网(2017年10月24日)显示,自闭症康复平台恩启完成数千万元Pre-A轮融资,将于2017年11月底投入运营,主要用于康复教学研究。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近400件商标,其中包括“金拱门”、“范爷”、“瑞幸”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成立当年就提交了372件商标注册申请,具有非法囤积、抢注商标之嫌,其中包括申请人已使用多年的“恩启”商标,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非法囤标行为,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说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周内,其在新京报网发布了一则关于企业业务调整方向的报道,但尚不足以证明其“恩启”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恩启”商标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恩启”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其他多个类别上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未对创作来源予以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