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苓康尔(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44743号“成长天空GROW 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82468号商标、第2118304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成长天空”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成长天使”文字构成及呼叫呼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