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朴诚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荣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1日对第39434017号“纤简爱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