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801150号“MAR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RKER G801150

阅读:25826 2020-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孔雯雯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arker Dalbello Völkl (Internationa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01150号“MAR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5…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孔雯雯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Marker Dalbello Völkl (International)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01150号“MAR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564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6年05月13日至2019年05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国际注册第801150号第18类“MARKER”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质证,不能确定证据材料是否有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授权哈尔滨铁人体育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范围内经销复审商标品牌产品的确认书、营业执照;

  2、哈尔滨铁人体育用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滑雪产品手册;

  3、被申请人产品经销商雪翼(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沃克运动旗舰店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滑雪用包的页面;

  4、哈尔滨铁人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有关复审商标品牌滑雪用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5、哈尔滨铁人公司2017年与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签订的赞助协议;

  6、河北省政府网站、张家口教育局网站中共张家口宣化区委宣传部微博、微信公众号关于被申请人经销商哈尔滨铁人公司为学校赞助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报道;

  7、参展品牌手册关于复审商标进行公开宣传;

  8、复审商标参加2018年亚洲运动用品与时尚展的证明文件,包括展会报告、展位图、邀请函、展会现场照片等;

  9、中国滑雪协会指定合作媒体对复审商标的宣传报道;

  10、哈尔滨铁人公司2018年宣传台历;

  11、大众点评网关于哈尔滨铁人公司开设的VOLKL体育用品专卖店的记录和相关消费者评论、店铺照片;

  12、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冬运中心2014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单一来源采购国家自由式滑雪器材征求意见公示。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中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产品手册及沃克运动旗舰店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滑雪用包页面并未有复审商标第18类商品的使用证据。购销合同、发票、赞助协议中没有复审商标核定的包类商品。为宣化二中赞助运动服务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参展材料、参展商品为“冰雪运动及户外服装”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宣传报道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2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属此类的包、包括运动器具用包、服装包、帆布背包”商品上。有效期至2023年2月19日。2019年5月1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日授权哈尔滨市铁人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为国际注册第801052号图形商标和国际注册第1156158号“MARKER”商标产品在中国的指定代理商,并非复审商标。在案证据涉及的是哈尔滨市铁人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赞助滑雪装备,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商雪翼(北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沃克运动旗舰店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滑雪用包的页面,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的销售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801150号“MAR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RKER G8011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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