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67047号“旅悦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旅悦会 16467047

阅读:149226 2020-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山阔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旅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67047号“旅悦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820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山阔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旅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67047号“旅悦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820号决定,于2020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6年06月17日至2019年0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16467047号第39类“旅悦会”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在过去连续三年内于中国各地的销售市场均没有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9类的服务,而在中国各地的主要报纸、杂志、电视、因特网等公共传播渠道也不存在针对复审商标及指定服务上进行的广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已经提交正常使用商标的证据,另外再次说明,申请人为典型的商标倒卖公司,给各个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作协议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具体事项、合同金额约定不明确;二、部分合同中,不能显示合同签订日期,申请人认为此种合同为倒签合同,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间内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三、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中未能约定合同金额,不能与发票金额相印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中显示服务内容为“代订服务费、代订门票、酒店、机票等”发票时间在指定期间,合同中显示复审商标,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代订服务费、代订门票、酒店、机票等”服务上的使用,鉴于“代订服务费、代订门票、酒店、机票等”服务与“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代订服务费、代订门票、酒店、机票等”服务上的使用行为视为复审商标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游览;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导游”全部服务上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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