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804186号“小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塔 15804186

阅读:42632 2020-1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慧锦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诚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04186号“小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733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慧锦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诚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04186号“小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6733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3月06日至2019年03月05日期间使用第15804186号第41类“小塔”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15804186号第41类“小塔”商标,原第1580418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合法使用,同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义乌耐西包装有限公司使用,至今从未间断。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义乌耐西包装有限公司以小塔品牌的名义参加展会计划活动;

  3、参展照片及带有“小塔”商标的公司名片及首饰配饰展付款证明;

  4、印刷画册委托书、生产单、收费单、宣传画册;

  5、版面设计服务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无法证明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也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学校”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娱乐;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2019年3月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审商标在包装、名片、相关画册、展会上的使用,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无关,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804186号“小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塔 158041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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