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37616号“赋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47512号“赋美天下”商标、第10895627号“美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赋美”与引证商标一“赋美天下”、引证商标二“美赋”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