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我爱我家(香港)家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58020号“ACEFEEL爱克菲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2132号“爱丝菲尔”商标、第15124040号“爱克爱尔”商标、第28474357号“爱克菲”商标、第35929976号“爱克蒂尔AKTIR CAKE”商标、第21643154号“阿思斐ACEFEL”商标、第20890529号“ACMEF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爱克菲尔”与引证商标一“爱丝菲尔”、引证商标二“爱克爱尔”、引证商标三“爱克菲”、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爱克蒂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ACEFEEL”与引证商标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ACEFEL”、引证商标六“ACMEFEEL”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