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雷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90547号“SOUL NATURALIZ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3249号、第4039103号、第4290598号、第4629737号、第10358997号、第12950403号、第18668902A号、第18668902号、第14481044号、第26701991号、第27880705号、第1086882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二在2507群组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恳请待各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档案、在先决定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821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13日第172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2月20日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十二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靴、鞋垫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在袜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OUL”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一的显著识别英文“SOUL”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十二“SOULL”字母构成相近,仅有一字母之差,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服、袜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防水服、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靴、拖鞋、凉鞋、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靴、拖鞋、凉鞋、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