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市金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368282号“金信实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178328号“金信KING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中介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
第11541342号“金信资产 KINGHING ASSE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
第769594号“金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行;住房代理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第14183895号“良”商标有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