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创域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7936号“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72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516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具有正当性,其一旦投入实际使用,能够迅速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档案、受理通知书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在领带商品上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19637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裁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2月20日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由“eNG”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eng”字母构成相同,且无其他可区分的显著识别部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部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一旦投入实际使用,能够迅速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