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尚佳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8185号“丞素MICL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92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0月10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2020年5月9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9070号“AJM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