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颍上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572782号“潁之尚品 YINGZHI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02672号“颍之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被依法撤回(见第1701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