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亚多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561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立设计而来,极具显著性和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74号“安踏及图”商标、第4879751号“安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申请人公司简介、广告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